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 法國巴黎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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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日期 111/06/23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25732號
違反法令條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詳裁處書)
案由 1.本分公司對於同一保代業務員同日招攬及代要保人辦理舊保單解約送件,業務員就保戶於投保前三個月有解約情形未確實填寫招攬報告書,本分公司未就業務員報告書錯誤之處進行瞭解及確認,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2.本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未提醒客戶高收益債券基金特性及投資風險,另辦理核保作業時,對經危險加費之保戶,有未提供加費後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建議書,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處分內容 罰鍰新台幣120萬元整及予以糾正。

日期 111/10/14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0012號
違反法令條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詳裁處書)
案由 1. 本分公司針對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多數為給付合作通路轉換佣金,致有要保人經由招攬通路業務員對同一保單頻繁辦理投資標的轉換,遭收取高額轉換費用,且主要作為本分公司支付合作通路情形。 2. 本分公司風險屬性分析問卷之設計(如問項配分及權重)不合理、問卷之問項內容定義不明確或項目尚有欠缺。 3. 本分公司所訂「專設帳簿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處理程序」雖規範每季對全委帳戶績效監控,惟未明訂監控標準及追蹤方式,及本分公司與投信之委託投資契約,有未約定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股債配比,或未約定波動度管理目標。 4. 本分公司因系統程式錯誤,致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作業風險,未依所訂「風險管理政策」之通報流程,辦理損失事件通報。
處分內容 罰鍰新台幣24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

日期 113/1/18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01882號函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相關規定。(詳裁處書)
案由 (一)本分公司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組織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組織總經理,負責管理台灣區組織相關事宜。惟查台灣區組織總經理對於本分公司之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本分公司及法國巴黎產險之負責人及本分公司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管理產、壽險分公司業務之權限,權責不符且實質違反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二)本分公司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之情事。 (三)本分公司對於保戶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改為由核保人員透過勞動部網站公開平台查詢客戶薪資平均數等資訊並確認合理性之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四)本分公司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及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 (五)本分公司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金管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本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之情事。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臺幣900萬元整暨糾正,並停止本分公司負責人執行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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