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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強制執行說明
保單強制執行是指債權人或政府機關針對債務人積欠之債務(如借款、稅款、罰款等)可透過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機關),將債務人所得領取的保單解約金、保險金或其他保險契約相關給付扣押用於清償債務。 依循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_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 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若保單遭強制執行,應盡快尋求法律協助,了解自身權益並尋求救濟途徑。
保單強制執行(法院扣押)作業流程
問答集
一、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後,會有哪些權利受影響?
債權人如針對債務人所投保的保險契約申請執行,執行機關將會依債權人的申請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該保險契約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扣押禁止的範圍及效力分別為:
1.保險契約債權:包括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之債權,如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給付、解約金、紅利及其他依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各項金錢。
2.其他處分:包括變更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實行保單借款及其他讓與或設定負擔等行為。執行機關甚至可以代位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以取得解約金向債權人清償。
二、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保險公司是否會通知我?
本公司在收到執行機關之扣押執行命令後,將寄發 「保戶權益通知函」、「壽險業人壽/年金保險契約行使介入權相關權利說明內容」及「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書 」 通知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三、保險契約行使介入權相關說明(申請變更要保人)
依114年6月20日修正施行的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符合下列任一身分者(以下稱介入權申請人),經取得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人書面同意,可以代債務人清償解約金額度之債務後,變更為新要保人。
1.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2.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3.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介入權申請人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等事實發生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繳款證明向本分公司書面申請。
行使介入權應備文件
1. 「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書」。
2.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要保人變更相關文件。
3.介入權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關係證明文件。
4.繳款證明(介入權申請人支付相當於該保險契約終止時,預計可得之解約金款項後始需檢附)。
變更介入權申請人為要保人的效力,自上述文件備齊送達本分公司之日起生效。
四、哪些保單可免於強制執行?
為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權益,並考量保險保障之本質,以下幾類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1.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
2.符合金管會「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
3.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
4.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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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的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該如何救濟?
1.保險契約一旦被執行機關扣押後,僅有執行機關(各執行法院、行政執行署)有權撤銷命令,故債務人欲主張任何權利,例如:否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或已經清償等,應遵循法律程序向原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或提出異議之訴。
2.主動與債權人協商,談妥其他還款方案,使債權人同意自行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3.如果被扣押的保險契約(或保險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 醫藥費等),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證明難以維持生活,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民事聲明異議狀參考範本】
六、 哪裡可以提供我有關強制執行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1.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2.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如符合條件,更可進一步獲得免費的律師協助,詳細資訊請上官方網站http://www.laf.org.tw查詢,建議先以電話預約或諮詢: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撥打請加02)。
4.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請洽詢執行機關。
溫馨提醒:
執行機關執行命令公文如受文者係自己、或與自己共同生活之親屬,切勿忽視或置之不理。需留意公文主旨及說明內容,為避免受詐欺,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洽詢專業人士如:律師、執行機關或您的保單服務人員。同時歡迎使用本公司客服專線0800-012-899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