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 法國巴黎人壽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本分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依據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人身保險(00 一)、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 五九)、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 六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本分公司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如下,細節請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稅務識別碼
(一)識別類(如姓名、電話、金融機構帳戶或信用卡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稅務識別碼等)
(二)特徵類(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稅務居民身分等)
(三)家庭情形(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保險費自動轉帳暨信用卡代繳授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之關係等)
(四)社會情況(如住所地址、財產資料、工作許可文件、居留證明文件、個人嗜好等)
(五)受僱情形(如僱主名稱、工作職稱、薪資與繳稅情形等)
(六)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如學歷資格、職業專長等)
(七)財務細節(如總收入、總所得、淨資產、貸款、財務交易紀錄、保險細節、股東個人與法人客戶間的投資關係等)
(八)商業資訊(如經營商業之種類等)
(九)健康與其他(如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健康紀錄、診斷紀錄等)
(十)其他各類資訊(如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及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個人各項資料、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等)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經本分公司間接取得之個人資料者適用):
(一)要保人/受益人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各醫療院所
(四)於本分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分)公司合作推廣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與本(分)公司合作辦理銀行保險業務之銀行、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國內外法令規定處理利用之機構、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含美國聯邦政府財政部及美國國稅局)、國內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將資料轉交至台端所屬稅務居民國之稅務機關、其他 台端所同意之對象。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分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分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分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分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分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 行使權利之方式:
書面、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經本分公司直接取得之個人資料者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分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辦理、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七、本分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義務通知書,並於修訂後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網站公告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台端修訂要點。
八、個人資料的利用及傳輸
本服務有權於營業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取得之個人資料進行保管、利用、處理或國際傳輸,利用期間為本公司與客戶間業務往來或舉辦活動終止為止,利用地區為本公司所在地區。為提供全面的整合性金融服務,可能會整合您的個人資訊,透過各種行銷通路,隨時提供最新且適合的金融商品資訊給您;同時本服務將盡力以合理之技術及程序,以維護所有個人資料之安全。
2022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