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程序介紹 - 法國巴黎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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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服務
Nested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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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程序介紹
親愛的保戶,您好!
感謝您選擇法國巴黎人壽做為您生活與風險管理的夥伴,期望透過法國巴黎人壽提供的貼心完整保障,能為您及您的家人帶來安心生活的美好人生!
理賠程序介紹列表
一、先行通知
包括理賠申請程序說明,保險事故通知或理賠申請書填寫說明
請在上班時間 ( 09:00~18:00 ) 撥打客戶服務專線:0800-012-899 ,我們非常樂意為您服務 !
二、以傳真、郵寄方式先通知
1. 先瞭解您的投保險種(保單的面頁上均會明列)
2. 備妥相關文件(您可參考應備文件)
3. 列印並填妥理賠申請書,連同檢附之資料郵寄至: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80樓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台灣分公司 理賠部 收
三、戶政連線‧理賠免奔波
配合內政部主動協助民眾申請亡故者親屬人身保險理賠事宜,自105年9月1日起實施,保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將亡故者死亡登記資料通報壽險公會,壽險公會將交由本公司協助清查承保情形,再由本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相關理賠給付,免除亡故者之保險受益人因不清楚亡故者生前投保情形,而錯失申請保險理賠之狀況。(內政部宣導簡介)
如您有保單或商品相關問題,請洽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12-899詢問!
四、線上理賠申請(理賠聯盟鏈_理賠申請轉送服務)
即日起,本分公司加入『理賠聯盟鏈作業』,您可透過本分公司「保戶專區」巴黎線上My Cardif申請理賠,達到一家申請、多家保險公司快速理賠的服務。您僅需網路上傳①診斷書、②收據、③「理賠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首次申請者)等文件影像。但理賠申請文件隨後仍需補寄送本分公司,本分公司將儘速處理您的理賠,並將理賠申請同步轉送至您指定的其他保險公司。歡迎您多多利用,相關條件說明如下:
參與保險公司
壽險公司:
法國巴黎人壽、合作金庫人壽、台灣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新光人壽、富邦人壽、全球人壽、元大人壽、第一金人壽、三商人壽、保誠人壽、臺銀人壽、遠雄人壽、友邦人壽
產險公司:
國泰產險、富邦產險
註1:『診斷證明書』須為正本或加蓋有原醫療院所紅色印章的副本,恕不接受影印本,如為失能理賠申請則需提供事故180天後所開立之『失能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須為正本或加蓋有原醫院或地檢署紅色印章的副本(恕不接受影印本),意外死亡案件須報警處理及制作筆錄,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由檢察官相驗屍體後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若有解剖,請提供解剖後之正式文件。意外失蹤請提供死亡宣告判決書,恕不接受影印本。
註2:本分公司依各病灶之不同,可能會要求提供健保資料請求同意書或各醫院所指定的同意書格式、等,如有請求協助時,煩請配合相關同意書之填寫。
註3:受益人證明文件,可以提供受益人戶籍謄本正本以證明。
註4:有骨折或截肢需提供X光片,以利判斷。
註5:身故及完全失能給付需提供完整保單正本。
註6:調閱病歷授權書除簽名/蓋章/填上日期外,並依指定範圍填寫調閱範圍外,請勿再書寫其他文字;身故件則以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推一人代表填寫即可。
註7:委託閱覽肇事同意書除簽名/蓋章/填上日期外,請勿再書寫其他文字;身故以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推一人代表填寫即可。
註8:繼承系統表乃是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才需提供(格式可用本分公司所提供之樣式,或者向國稅局辦理繼承完稅時所檢附的繼承系統表均可)。
註9:理賠金直接匯入帳戶者,請提供存摺影本。
*依申請項目之不同,上述各文件之詳細內容,悉以保單條款約定為準,本公司將依所投保險種進行審核。特殊案件 或上述未列者,若因審核必要所需其他資料,由承辦人員另行通知補全。
- 一、理賠工作日的起始,以文件齊備後開始起算。
- 二、文件齊備後,保險人應於十五天內必須給付理賠金;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致超過十五天無法完成理賠,超過部份給付時須依年息一分給付延遲利息。
- 三、利息給付方式:理賠金額 × 延遲天數 / 365 × 10%。(延遲天數=給付日期-文件齊備日-15日)。
- 四、若是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之骨折未住院理賠金時,因為骨折程度細分為:完全骨折 / 不完全骨折 / 龜裂三種,因此,除提供該診斷證明書外,尚須提供骨折未矯正前之X光片 ( 有些醫院X光片可以外借,只需押金,有這種情況時,請註明,我們在審核完畢後,會迅速將該X光片寄回 )。X光片的旁邊角落需能看到被保險人的姓名、病歷號碼、拍攝日期、等基本資料。
- 五、 關於各險種的受益人規定
1.非身故保險金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恕不接受其他指定。身故保險金依約給付給身故受益人。
2.借貸型保險,於債權債務範圍內第一順位受益人為金融機構。
3.若身故受益人先於或同時與被保險人死亡,而保單未指定或約定其他受益人時,則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申領。
【註】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下列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並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比例給付。若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且有數人,保險金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給付。
- 六、凡本公司有效契約之保戶,不論在國內或國外發生保險事故,只要合乎契約條款之給付規定,本分公司會給付。惟若係發生在海外之事故,有關之文件書類,須經我國派駐當地外交單位之認證;中國大陸之文件書類,則須經海峽兩岸之海基會及海協會認證。
- 七、若在寬限期內發生應理賠事故,本公司會自理賠金中扣除保費後再作給付。
- 八、配合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自2014年07月01日起實施美國身分查核作業,說明如下:
1. 受查核對象:申請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
2.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聲明」欄位:供受益人確認身份。
3. 受益人FATCA身分確認:
(1)受益人(不論是個人或法人)有上述所稱美國身分時,請在聲明欄位下方,簽上大名/日期並提供(W-9)申報表格及申報同意函。
(2)如個人受益人沒有上述所稱美國身分時,可不必在聲明欄位下方簽名,本分公司將視為非美國身分,上述法令的申報也將與受益人無關;但本分公司如有合理知悉為該人有美國身分或具美國指標時,仍將對個人受益人要求提供文件。
(3)倘受益人為法人,也不具有美國身分者,但因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並無可將法人受益人視為非美國身分之規定,故仍須請該法人受益人填寫「W-8BEN-E申報表格及同意函」
(4)因受益人(不論是個人或法人)符合上列美國身份經簽名且提供申報表格與同意函時,本分公司會將該受益人將當年度之獲利資金流動、資本利得情形申報給美國政府。如受益人(不論是個人或法人)符合上列(1)、(3)或(2)後段情形,如未提供適當申報表格或申報同意函時,依美國稅務法規將被視為不合作帳戶名單,本分公司則將該名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