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07條問答集 - 法國巴黎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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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07條問答集
[公告] 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109年6月12日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告]108年4月26日壽會貴字第1080402402號函令修正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
民國107年6月13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107條之1,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起生效。
[公告] 因應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本公司自99年4月9日起修正相關保險商品
本公司自99年4月9日起,依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1號令逕行修正下列商品之保單條款且不調整保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