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融資相關公告 - 法國巴黎人壽
保戶服務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費融資業務說明
壹、名詞定義
一、保費融資:
指符合高資產客戶定義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向銀行業申請貸款,以保險契約為擔保用以支付購買人身保險業者指 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且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二、高資產客戶:
指符合「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或「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條件之客戶。
(一) 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係指接受銀行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
金融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資產客戶:
1. 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之可投
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
保險商品價值之財力聲明書。
2. 經銀行確認該自然人或經法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
確認該自然人或法人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
3. 客戶充分了解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其他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二)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以書面向人身保險業申請為高資產客戶:
(1) 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單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壽險業當年
度年繳化保險費達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
淨值及保單價值之財力聲明書。
(2) 經人身保險業確認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具備充分之風險承
擔能力。
(3) 充分了解人身保險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其他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
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2. 提供其為銀行高資產客戶之證明,並以書面申請經人身保險業確認,得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貳、重要事項
(一) 保費融資為要保人與融資銀行間的借貸關係,如對債權債務關係或債務餘額有任何疑問,請要保
人向融資銀行洽詢,與法國巴黎人壽無關。
(二) 如發生保費融資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情事時,融資銀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並有權通知法國巴黎人壽
辦理終止本契約(即解約),法國巴黎人壽接獲融資銀行之通知後,毋需要保人的同意,將逕依銀
行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 若要保人以保費融資的方式購買保險商品,因財務槓桿操作,有虧損之風險,且損失金額可能遠
高於以一般方式投保(即未辦理保費融資)。
(四) 除專屬於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之保險金外,法國巴黎人壽將應給付的所有款項,於保費融資債務範
圍內,直接匯入要保人與融資銀行所約定的帳戶,優先清償融資債務。
(五) 要保人於未全數清償保費融資債務前,申請辦理下列異動時,應先經融資銀行同意,且融資銀行
有權不同意:
1. 變更要保人。
2. 變更保費融資債務範圍內之第一順位受益人(即融資銀行)。
3. 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含保險金額之變動)。
4. 行使契約撤銷權。
5. 各項保險給付一部或全部提領(如紅利或其他類似性質給付)。
6 變更要保人與融資銀行約定帳戶。
7. 保單帳戶價值提領。
8. 變更自動墊繳選擇。
9. 保險單借款。
10. 變更或取消保費融資批註條款。
11. 契約轉換、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變更保險期間。
(六) 其餘未盡事宜,請詳閱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費融資批註條款及相關文件,並經由法國巴黎人壽合
作融資銀行之招攬人員充分說明內容與權益影響。



